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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捷报】恒塔代理中赫时尚VS中赫集团商标案,二审胜诉
原告、被告均有注册商标,原告认为被告的艺术培训包括装饰、陈列方面的培训,二者具有交叉,因此原告认为构成不正当竞争。鉴于商标类别不同,原告主张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,以适用跨类保护,进而希望支持其诉讼请求。